对代理商的要求:
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销售甲方产品,首批进货 —— 万元,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累计进货额不得低于 15 万元,半年累计进货额不得低于 60 万元,年累计进货额不得低于 200 万元。乙方不能按时间完成进货额,甲方将取消乙方代理权利,自动终止合同。
(备注:此条款只适用于2011年9月30日前签订合同的商家,公司不设首批进货额。只需按月完成累计进货额即可)
可提供支持:
在合同期内乙方累计进货额达 15 万元,甲方提供 10 % 宣传费用,用于甲方产品在乙方所销售地区的宣传活动。宣传形式(广告、促销活动、品酒会等)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另行协商。
2、开瓶费:公司不定时开展酒盒回收活动,标准: 渤海之心 系列 10 元/个,酒盒由乙方统一回收,并先行垫付开瓶费,甲方在每月指定日期凭酒盒点验核实后统一支付。(此活动**于酒店,酒楼、宾馆等,商超团购等不参与此活动)。活动时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。
3、促销活动:根据当地市场工作进度及启动情况,不失时机地开展行之有效的促销活动(乙方可提供促销活动方案,甲方审核后统一实施)
4、促销礼品:甲方统一制作针对不同通路,不同对象的各种促销礼品,以确保促销活动地开展和市场营销工作的推进,促销礼品投入不少于乙方全年进货额的 1.5 % 。
5、品偿酒:用于促销活动地品偿酒,甲方将根据活动需求、规模提供一定数量的品偿酒。(乙方需提前提出申请,甲方审核后统一实施)